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菸葉自製手捲菸是否合法?

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及台財庫字第09700373260號函,產製私菸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5公斤

https://www.nta.gov.tw/web/AnnD/uptAnnD.aspx?c0=30&p0=6640
法令依據:菸酒管理法第46條。日期文號:台財庫字第09700373260號函。

內容:一、依據 財政部交下 貴府97年7月24日北府財金字第0970547794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2項規定:「產製私菸、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,不罰」

所稱「一定數量」,依財政部93年7月1日台財庫字第09303509840號公告規定如下:
(一) 產製私菸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5公斤
(二) 產製私酒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100公升。

三、上開規定所稱之「每戶」,係按戶籍計,亦即同一戶號之戶口名簿者為一戶;實務執行上,並應依查明之個案事實對戶核實認定之。


註:1支手捲菸菸草的重量約1公克,5公斤的成品半成品約5千支香菸,或250包或25條香菸。